《反家庭暴力法》出台,这对长期受家暴受害人筑起的坚固安全的保护正式发挥作用。
作为一名专注于婚姻家庭的律师来说,基于多年来的家庭暴力法律实务体会,我仅就反家庭暴力的一些证据方面的问题做个梳理。
关于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当前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认定率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原因在家暴认定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上要求很严格。不仅要求有伤,还要求报警处理的记录等。这对本身封闭的家庭纠纷来说,相对很严格。这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有效证据,并做了“等外”的兜底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直接认定家暴成立。可以说,本条文对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时认定家暴成立做了非常好的指引,这对以后律师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时候,能有多个渠道去提交证据。
遭受家暴后怎么办?我建议是:
首先是立即报案。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公安机关接案后要求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并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其次向居委,村委,妇联和施暴者的工作单位投诉,反映。是妇联的热线电话是12388,各居委村委也都很方便及时。
最后依法申请保护令。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上是我对受害人的几点意见。希望我们的受害人走出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以免忍气吞声,造成的结果是施暴者逃离了法律的制裁,变本加厉最终酿成更严重的后果。希望我们的姐姐妹妹们站起来。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87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