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在国有土地上建的无证房屋、已购买的预售商品房、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等财产,法院在执行时可否处置,怎么处置?这些问题经常困扰法院的顺利执行。近日,江苏高院发布《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就上述问题作出规定,以统一执行尺度。
在“老赖”的财产中,房屋可以说是最值钱的。对于“老赖”买的预售商品房,《解答》规定,如果“老赖”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自付一部分,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如果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了,开发商或“老赖”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买卖合同的,不得对抗法院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很多时候,“老赖”给未成年子女购置房产,或为对抗执行而将房产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解答》明确,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老赖”个人为债务人的,对于下列财产,法院可以执行——
(一)“老赖”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老赖”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老赖”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老赖”财产或同意作为“老赖”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与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老赖”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登记在“老赖”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法院可以执行。
对于共有财产,执行时应先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对于处置后的变价款,以“老赖”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8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