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近 10 年的王某,利用微信朋友圈部分可见功能深情表白第三人,称其为 " 老婆 "" 亲爱的 ",本以为会神不知鬼不觉,却不想被妻子 " 抓 " 个正着。男方婚内出轨,是否该给另一方精神赔偿?近日,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法院判赔精神损失3万元。
2011 年,女子李某与男子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后开启同居生活,并于次年育有一子,因恋情迟迟未获得女方家人认可,两人一直未举办婚礼也未领取结婚证。4 年过去了,两人对彼此感情的坚定,终于获得了家人的祝福,2015 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随着家庭、孩子的生活负担逐渐加重,为维持生计,王某选择了外出打工,自此,夫妻两人常年聚少离多。2018 年,李某偶然间发现丈夫在外似乎已与第三人同居并以夫妻相称,于是愤而质问,但王某矢口否认,并表示与对方只是普通朋友关系。
虽然心中仍有疑问,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李某还是选择了相信。但从这件事情之后,王某对家庭却显得愈发冷漠,长期不回家,对孩子也不闻不问。
丈夫态度的转变让李某愈发警觉,也逐渐通过一些蛛丝马迹发现了丈夫出轨的证据,更是在他手机里找到了其称呼第三人为 " 爱人 "" 老婆 " 等内容的微信朋友圈状态(设置为部分人可见),以及其与第三人的大量亲密照片,甚至在家中还发现了第三者的彩超产检报告单。2021 年中旬,李某以丈夫出轨并长期与他人同居为由向沛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希望法院准予离婚并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尽心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已尽到夫妻义务,为无过错方,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同居生活,该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王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
沛县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金战磊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李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的同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 30000 元。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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