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李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12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李先生抚养,并由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本来张女士与李先生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就是想着“好聚好散”,以这种和平的方式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再无纠葛。却没料想到,李先生于2018年3月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其个人户口迁出原告的户口本,另行落户或迁回被告原籍。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经法庭与原告进一步解释、沟通,原告撤回了起诉。
经法院初步调查,得知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5年3月在通州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子李某于2017年9月出生,双方于2017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了约定,但并未约定女方户口是否迁出的问题。据原告诉称,被告迟迟不迁出户口,可能是企图在被告所在地区拆迁时获利。对此,被告辩称:双方在离婚协议里并未约定被告必须将户口迁出,婚姻法也并未规定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有将户口迁出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近日,通州法院回应该案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关于户口登记的相关工作,并非法院的受理范围。
后经法庭与原告进一步解释、沟通,原告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示:
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不仅要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做出明确且详细的约定,而且还有很多问题都应注意,其中尤为注意的是要对夫妻、子女户口的迁出问题做出约定,有时甚至还可能会牵扯到孩子的户口问题,未能妥善处理的,还可能进一步影响孩子的社保、入托、入学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法官提示夫妻双方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好夫、妻、子女的户口迁入迁出问题,有必要的,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逾期迁出户口的法律责任。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任何约定,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办理户口的迁入迁出手续的,则因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6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