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浙江温州一名18岁的女孩报警称,自己遇到了一名自称是“老板”的男子,对方声称想要包养她,还提出可以每个月给女孩5万块的生活费,两人随即发生了关系,但是事后女子才发现对方给的钱全都是冥币。
1.男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需违背妇女意志,除了使用暴力的方式也包括“其他手段”,骗奸是“其他手段”的一种,比如男子欺骗女子说发生性关系可以治病、可以成仙。本案男子虽有包养的欺骗行为,但该欺骗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女子与之发生性关系,女子在与之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上,不存在认识错误,故而也没有违背其主观意志。
2.男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是财产型犯罪,客观要件须有“骗钱”行为,本案男子是“骗色”,故而本案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只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欺骗。
3.男子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破坏的是公众对货币的信任,冥币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货币,又能被公众一眼识别,故冥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币,男子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4.男子的行为涉嫌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基于不特定异性或同性之间的金钱交易为基础所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故而有观点认为:“该案件中,女子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基础是误以为可以收到5万元真币,双方之间发生关系的基础是金钱交易,只是后来在支付嫖资上发生了争议,因此可认定本案为卖淫嫖娼行为”。
以上观点的逻辑漏洞在于:如若男子给的是真钱,双方同样是基于金钱交易发生性关系,但男子与女子之间则形成了长期包养关系。包养行为,法律并未认定其为卖淫嫖娼。则就出现了很有趣的现象:给钱发生性关系,发生一次是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但发生多次就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顶多受到舆论的指责。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
认定男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属卖淫嫖娼,关键点在于对象是否固定,不能执着于金钱交易。如若对象固定,即便有金钱交易,也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包养、偷情都是这种情况。
本案男子与女子虽第一次认识,且有金钱交易,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双方行为为卖淫嫖娼:1.卖淫对象是不固定的,性羞耻心较低,本案发生女子由始至终发生性关系对象仅是一人,不能类推女子有与不固定对象发生性关系可能性。2.女子的主观意图是被包养,并没有卖淫的主观意愿,不能因有金钱交易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推定女子有卖淫的故意。3.不能为了打击“违法行为”,就随意解释法律。
本案如何定性?有人更倾向于认定为“白嫖”。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6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