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对私家侦探的设立在立法层面还存在空白区域,属于边缘行业,尚未得到政府官方认可。早在1993年9月7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因我国尚无任何法律确立“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私家侦探”只是行使普通公民的合法知情权,而无法涉足刑事侦查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才具有刑事案件侦查权。
介绍,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私家侦探公司获得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诉讼法中也没有规定公民个人有“侦查权”。深圳私家侦探可从事一般的民事调查活动既然按照法律规定,“私家侦探”没有刑事案件侦查权,那么“私家侦探”还有存在空间吗?他们可以开展什么业务才不违法呢?
目前开展“私家侦探”业务的公司经过工商登记的多为“市场调查公司”、“市场研究”、“调查咨询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调查。当然,这些公司对外宣传为:婚姻调查取证、解决经济纠纷、高效找人、维权打假、商务调查、包二奶调查、婚外情调查、外遇调查等。
探表示,“私家侦探”可以从事一般的民事调查活动。其在取得相对当事人的授权后,比如夫妻一方的授权,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调取对方的资信证件资料的;或者虽然未经授权,但在公共场合或者未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拍照取证,或者在有权机关调取的相关证件和资料的,均属于“法无规定皆自由”状态。
现实中,由于‘私家侦探’的从业人员水平良莠不齐,法治意识相对淡薄,取证手段非法,不但得到的证据不能被法院采用,从业者还可能由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触犯刑法。深圳私家侦探提醒,只要“私家侦探”把握好调查工作中的尺度,遵守法律规定,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其获得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
国外的“私家侦探”是否有更多权利呢?相比于国内私侦犹抱琵琶半遮面游走在法律边缘 很多其他国家的“私家侦探”业发展得却是红红火火。那么国外的“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能否被采用呢?不仅发达国家有“私家侦探”,很多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等也有为数众多的“私家侦探”机构。法国是“私家侦探”的发源地,为了规范“私家侦探”业,法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现在的法国“私家侦探”业已经形成了完善的行业标准,在民事领域,其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虽然法国也是实行单一侦查模式,即行使侦查权由国家权力机关独享,但官方对于“私家侦探”在刑事案件中获得的情报并不是一律否定,而是将合法的信息作为“调查”结果采用,而不作为“侦查”结果,这种“实用主义”的做法让法国的“私家侦探”在刑事案件中也能大显身手。作为利害关系人,遭遇婚外情的受害方在取证时也不能逾越法律底线既然“私家侦探”不能用跟踪、定位、偷拍的方式调查别人,那么遭遇婚外情的当事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采取这样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也就是说,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认为,遭遇婚外情的当事人,在尚未超越社会容忍度和法律底线时,应当对其采取的行为报以同情,但是如触犯法律底线,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为了调查婚姻另一方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的住宅,是侵权行为,其取得的证据也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这种问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在公共场所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婚姻无过错方该如何取证保护自己利益那么,遭遇婚外情的受害方该如何取证保护自己的利益呢?民事诉讼案件中有一条证据原则叫“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婚姻无过错方为表示自己确实遭遇婚外情,必须拿出婚姻另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据。但是,由于该类证据往往涉及第三人隐私,具有私密性,外人不易知晓,确实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更是几率很小。婚姻无过错方可以在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时进行收集,或者从亲朋好友、公安机关处了解收集另一方相关过错证据,例如另一方的通话短信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内容、手机短信内容等。
目前律师的执业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严格的行业执业规范,律师不接受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及执业纪律的委托,律师也不是专业的信息收集员。这就为“私家侦探”业务提供了商业机会。
为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调查行业,从人员资格、审批主体等市场准入方面,委托范围、调查手段等执业规范方面,监管主体、惩罚规则等行业监督方面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促进民间调查行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在法治社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毫无疑问是民众解决纠纷的首选,但是这也存在着一些无法避免的缺点:程序相对比较复杂、成本过高,且不一定能达到效果。私家侦探如果能够提供更多有力的证据和事实,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保护公民合法利益,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公检法机关的压力。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西方国家有着完备的法律制度,“私家侦探”业也无法被完全替代,甚至有时政府也要借助于这一行业。更重要的是,“私家侦探”与政府行为不同,政府为公民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而“私家侦探”是以商业的逻辑在处理社会问题,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私家侦探”可能会有更强烈的服务意愿,有更好的工作效率。
在和当事人收集证据方面,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立法,与国际接轨,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顺势“扶正”“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其实对国家司法资源也是一个补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补充,但这一切都需要一个良好的、健全的法律体系作支撑。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46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