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女子王某被丈夫郭某辱骂、殴打,直至次日凌晨4时。因为害怕郭某继续折磨自己和女儿,王某趁郭某熟睡,用砍骨刀连砍郭某数十刀,造成郭某全身51处创口、重伤二级。5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21日晚,王某与丈夫郭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郭某殴打、侮骂王某直至次日凌晨。其间,郭某将家中客厅的房门反锁后,横躺在门口,让王某站着,不让其睡觉。郭某睡着,王某害怕郭某睡醒后继续折磨其母女二人,便产生杀害郭某的想法,遂从厨房取出一把砍骨刀,反复几次到郭某身边欲实施杀害行为,但始终犹豫不决。
据王某在庭审中供述,当日凌晨5时左右,她用女儿的手机给王某的三姐发了条信息,内容为:“我想杀他,我不杀他,他也得杀我,杀了他为民除害,他太不是人了。”随后,王某持刀向熟睡中的郭某头部砍了一刀,郭某被砍醒后与王某抢刀,王某又向郭某的头部、上身连砍数十刀。砍骨刀被抢落地后,王某用脚将砍骨刀踢开,郭某拿起一把拖布进行反击,双方争抢拖布过程中郭某倒在了地上。
郭某倒地后,王某便带着女儿离开家中,用女儿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自家楼道内等候。出勤警察赶到现场后,将王某抓获。经鉴定,郭某全身有51处创口,致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王某案发时患有混合性焦虑症和抑郁反应,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九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从轻处罚。王某在实施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王某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本案负有主要责任,对王某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九三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25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