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开庭审理。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起,被告人师某钧伙同其妻刘某娜使用其生产的鸡精原材料充填、包装成假冒的注册商标“太太乐”牌鸡精、“穆堂香”牌土鸡鸡精以及“百信”牌鸡精,对外销售牟利。其包装产品所用的外包装箱从被告人姚某胜处购买,包装袋从被告人冯某灵处购买,姚某胜、冯某灵在明知师某钧没有代生产资质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为其制作生产外包装。师某钧雇佣被告人闫某民驾驶货车将生产的假冒鸡精运至陕西省西安市、渭南市、宝鸡市,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平、张某、刘某新三人。其三人在明知这些鸡精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牟利。另外,被告人刘某新购买“莲花”牌味精外包装,使用“福瑞”牌味精充填、包装成假冒的注册商标“莲花”牌味精,对外销售牟利。
2017年9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河南省许昌市、焦作市,陕西省西安市、渭南市、宝鸡市将八名被告人抓获,并查获大量成品假冒鸡精、包装袋、包装箱、制假设备及原材料、车辆等涉案物品。经司法鉴定,师某钧、刘某娜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39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展开辩论,被告人师某钧的辩护人指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虽然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但其生产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并未造成人身损害,犯罪后果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师某钧、刘某娜、闫某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八名被告人均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认罪认罚。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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