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店家的买家秀中,不少网友秀出了孩子涂抹口红、眼影等的照片,部分照片主角看起来是四五岁的学龄前儿童,孩子稚嫩的脸庞因腮红而显得过于红润,眼睛因粉色眼影显得有些肿胀,小嘴涂了大红色口红
● 搜索“儿童彩妆”“儿童化妆品”看到的结果显示,部分向儿童售卖且被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实际上是成人化妆品,系“伪”儿童化妆品。在有的学校附近,学生在小卖部只需十几元就可以买到带有亮片的眼影、几十元可以买到口红等产品,这些产品均未有儿童化妆品标志
●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以及《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儿童化妆品均需要注明“注意事项”“特殊标志”,否则不得售卖。商家将非儿童化妆品向儿童售卖,显然无法注明“儿童化妆品标志”,所以属于违法行为
● 在销售环节,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零售商家销售经营资质的审查,对没有化妆品经营资质却利用儿童玩具包装销售儿童化妆品的,应认定为“超出经营范围”并进行处罚;若以普通化妆品冒充儿童化妆品,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玩具店里怎么在卖儿童眼影?化妆品成了儿童可以随意买到使用的‘玩具’?”这是北京市朝阳区居民李青(化名)今年过年时的疑惑。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不少儿童在使用儿童化妆品,但一些儿童化妆品却在玩具店里销售,甚至出现在学校周边的小卖部中,其中一些声称给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并无儿童化妆品标志,且未写明、提醒未成年人需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实际上,为了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发布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玩具店售卖儿童彩妆
没有儿童化妆品标志
李青今年回老家过年时带了一些面膜、口红、眼影、粉底液等化妆品自用,结果被11岁的妹妹看到了,天天吵着“想要化妆”。经细问得知,上小学五年级的妹妹班上有不少女生化过妆,至少拍过好看的艺术照,有的还带了淡粉色的润唇膏到学校。
“妹妹羡慕同学的‘精致’,一定要我教她化淡妆的方法。”李青说。
考虑到妹妹年龄太小、皮肤娇嫩,李青担心她偷用自己的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决定主动给妹妹买儿童化妆品使用。然而,当李青在购物平台搜索框里输入“儿童化妆品”“儿童眼影”“儿童口红”后发现,不少儿童化妆品的售卖商家是玩具店。
经过犹豫之后,李青还是下单给妹妹买了一些看起来质量挺好的儿童化妆品,但收到货发现,部分亮片眼影并没有儿童化妆品标志。
山东济南市民宗婧(化名)也在购物平台的玩具店里给上幼儿园的小女儿买了些儿童化妆品。
宗婧告诉记者,女儿特别喜欢拿着眼影、口红等彩妆朝脸上涂抹。
小女孩说话还不利索,在被记者问及为什么喜欢化妆时,她满脸笑容、怯生生地点头说:“喜欢,化妆可以让我开心。”
宗婧坦承,她并不了解所购买的儿童化妆品的成分,只是看到店铺声称这是儿童可以使用的化妆品,“但这些店铺并不专营儿童化妆品”。
记者打开宗婧所给的儿童化妆品购物链接后发现,这是一个玩具专营店,链接名称处标注“3岁至6岁小女孩的玩具”。
记者调查发现,在电商平台上,确实有不少销量很高的儿童化妆品套装在玩具店售卖,如“××宝贝高端玩具”,玩具类型为“过家家”,商品名称为“儿童化妆品玩具套装××”。
在某店家的买家秀中,不少网友秀出了孩子涂抹口红、眼影等的照片,部分照片主角看起来是四五岁的学龄前儿童,孩子稚嫩的脸庞因腮红而显得过于红润,眼睛因粉色眼影看起来有些肿胀,小嘴涂了大红色口红。
该店铺所售化妆品并未提醒儿童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在评论区中,有网友问“有小金盾(儿童化妆品标志)吗”,个别买家回答说“没有”,更多买家的回答是反问“小金盾是什么”,还有买家称使用后有一点副作用,“涂了眼影或者腮红,孩子有一点痒痒”。
根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同时,我国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则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凯发旗舰厅登录的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由国家药监局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须标识儿童化妆品标志。
也就是说,“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区别于成人化妆品、消毒产品、玩具等其他易混淆产品的区别性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这个标志。
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姚金菊看来,无论是在实体店销售还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儿童化妆品,均需注明、公示“小金盾”标志,销售未在包装展示面/页面注明、公示“小金盾”的儿童化妆品,涉嫌违法。
成人化妆品卖给儿童
学校周边很容易买到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搜索“儿童彩妆”“儿童化妆品”看到的结果显示,部分向儿童售卖且被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实际上是成人化妆品,系“伪”儿童化妆品。
比如,某平台一家店铺售卖一款“儿童节专用化妆品套装”,包含隔离霜、粉底液、腮红、定妆散粉、口红、30色眼影盘、眼线笔、睫毛膏等产品。该产品号称“一套即可!多场景适用。经权威检测,可安心购买。植物彩妆,妈妈更安心”。
记者问卖家:“这是儿童化妆品吗?”客服回复说:“隔离霜、粉底液、腮红、卸妆水、面霜、口红、定妆散粉这几个主要产品有‘小金盾’标识,其他的暂时还没有申请下来。产品安全温和,可以放心选购。”
因未提及眼影、眼线笔、睫毛膏等产品,记者向客服确认这几款产品是否属于儿童化妆品,客服称“暂时没有‘小金盾’标志”,但“小孩可以用,挺温和、好用,顾客反馈都不错”。
某连锁大牌线上护肤美妆店售卖一款“儿童舞台妆表演化妆套盒,眼影腮红粉饼一体无毒彩妆”。记者咨询客服:“这款属于儿童化妆品吗?”客服回答:“不属于儿童化妆品,没有‘小金盾’标志。”记者问少儿舞蹈班表演节目是否可以使用?客服称:“可以使用,上妆不会颜色淡,效果很好”。
记者看到,这款化妆品在一周内有超过200人购买,超过900人加购。评论区有290多条评论,绝大多数是好评:“买来给孩子表演用的,东西很全”“化妆工具是全套,眼影、粉底、腮红、散粉、化妆刷、粉扑全都有”“我家丫头太喜欢了”。
记者还走访了北京市朝阳区、西城区多家大型商超和护肤品彩妆店,发现大部分商家并未将儿童彩妆和成人彩妆作区分。
在一家成人彩妆连锁店,记者称要给上小学的表妹购买儿童彩妆,店员称没有专门的儿童彩妆,但“可以帮忙配个套盒”。记者问有没有副作用,店员称“选敏感肌肤可以使用的、温和一些的,很多孩子演出都买我们家的彩妆,用起来没有区别”。
记者在一家便利店购买了一款价格20元名为“儿童演出亮片眼妆”的彩色眼影,反复询问商家该商品是否专门供儿童化妆使用,对方称“是”。记者付款后拆开商品包装,发现该商品并不属于儿童化妆品,甚至未写生产许可证号,制造厂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儿童化妆品。
记者还发现,部分地区中小学附近也有商家售卖化妆品,而且商家将成人化妆品销售给儿童。
在山东某地一小学附近的小卖部中,学生只需十几元就可以买到带有亮片的眼影、几十元可以买到口红等产品,这些产品均未有儿童化妆品标志,商家介绍说销量挺好,“浅色口红卖得不错,还有带颜色的润唇膏,上课涂了不会被老师发现”。
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有博主进行“小学门口文具店化妆品测评”。博主在一所小学门口购买了小花粉底液、彩妆修容笔、化妆品全家桶(眉笔、眼线笔、眼影、腮红等),在尝试小花粉底液后,她感叹道“天呐,淡淡奶油肌,这也太丝滑了,连痘印等都能遮个七七八八,这个才19.9元”“蜜桃色眼影盘、大地色眼影盘、双色腮红,还有两根眉笔和眼线笔,居然还有刷子”。
学校周边可以售卖非儿童化妆品的口红、眼影吗?
在姚金菊看来,商家不得向儿童销售非儿童化妆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儿童化妆品均需要注明“注意事项”“特殊标志”,否则不得售卖。商家将非儿童化妆品向儿童售卖,显然无法注明“儿童化妆品标志”,属于违法行为。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认为,如果此类产品是儿童玩具,即按照玩具标准生产出来的“口红玩具”“腮红玩具”等产品,不作为化妆品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依据相关标准对玩具材料的相关元素含量进行检测。同时,应当查明经营者是否具备经营化妆品的资质,如果未取得销售化妆品资质,则属于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当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玩具在显著位置标注注意事项,若未注明则不得销售。违反规定销售,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张步峰说。
应全面落实监管规定
学校周边设安全区域
针对儿童化妆品销售乱象,受访专家给出了治理建议。
“儿童包含幼儿园小朋友和小学生。商家会利用儿童特有心理,将热门卡通、网络游戏、时兴玩具等元素融入化妆品包装中,引发儿童对化妆品的好奇心,儿童群体间也会相互影响。”姚金菊说,应该加强对儿童化妆品销售的监管。
“我国对儿童化妆品的监管非常严格,专门出台《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期对儿童化妆品从生产到销售进行全流程监管,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张步峰说。
张步峰解释说,在生产环节,须依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严格把控儿童化妆品的配方设计、使用原料,使其符合科学性、必要性的生产要求。在包装环节,督促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我国《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显著标明“小金盾”“注意”或者“警告”等引导语的标识,以及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与食品有关图案等法定要求。
张步峰认为,在销售环节,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零售商家销售经营资质的审查,对没有化妆品经营资质却利用儿童玩具包装销售儿童化妆品的,应认定为“超出经营范围”并进行处罚;若以普通化妆品冒充儿童化妆品,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还应倡导销售者具备经营资质,积极履行《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的法律责任。
“在监督环节,需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商家的销售状况,将销售行为较为集中的化妆品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以保障儿童化妆品的使用安全。”张步峰说。
受访专家认为,当前应该全面落实《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有关主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和监督抽检频次,对发现的儿童化妆品违法销售行为及时立案查处;畅通投诉渠道,保障消费者权益,对家长购买、孩子使用儿童化妆品过程中发生的投诉举报,要高度重视,及时处置。
在姚金菊看来,针对学校周围售卖非儿童化妆品的现象,应该依法赋予商家对非儿童化妆品负有注意或者警告义务。同时,从市场监管方面来看,可以依托“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展开监管。
例如,《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相关部门按职责重点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秩序,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活动监管以及治安状况、交通秩序整治。
“除了加强监管外,还应鼓励市民对学校周边非法售卖非儿童化妆品或质量不合格的儿童化妆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姚金菊说。
家长在给儿童挑选化妆品时,需要注意什么?
张步峰认为,不要盲目购买标注“食品级”“可食用”标记的产品,此类标识在《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被明确禁止。如果消费者无法辨认化妆品是否为儿童化妆品,应当主动向经营者询问,并可以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询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切勿将美妆玩具当成儿童化妆品使用。
张步峰提醒说,要为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选择合适的化妆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0岁至3岁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中不包括美容修饰、卸妆等“彩妆”类别。为此,家长们不要为3岁以下婴幼儿购买“彩妆”。如果彩妆化妆品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使用,则属于违法行为。
姚金菊说,“小金盾”并非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小金盾”,仅说明这个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其目的为“提高儿童化妆品辨识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并不代表该产品质量安全得到认证。因此,除注意“小金盾”外,家长购买时还需认真查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文件,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进行交易。同时,作为消费者,应当关注商家信息、产品口碑、证据留存等事宜。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71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