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百年前,德国著名的大哲学家亚瑟·叔本华曾说过,“人就像寒冬里的刺猬,互相靠得太近,会觉得刺痛;彼此离得太远,却又会感觉寒冷;人是必须在持续适当的距离下过活。”哲人们的话总是能引人思考。
因为它的曲调可以婉转在你的心弦上。劝人须先感人。然后,自然就成为值得人们效法的理论依据。一个人这么做了,觉得它确实行之有效,继而就会在人群中实践。结果发现依然普遍适用。于是,普世效应就是这么来的。
两个世纪过去了,“刺猬”相处的思想依然受到人们追捧。可爱的刺猬,用自己的行动来诠释了什么是正确的人际关系相处之道。于是,便有了名声好听,功效又好用的“刺猬效应”存世,如同那个同样经典的“蝴蝶效应”。事实上,刺猬和蝴蝶本身,从来没有想过可以这么指导比自己更为高端的生物——人类。
既然存在,就一定是有人去遵守。正是因为人类肯用自己的切身行动,遵守着合理性的行为准则,才赋予了那些指导思想存在的意义。同时,人类又是一种极聪明的生物,不喜欢舍近,也不喜欢求远。他们总想在适当的距离下,将“经典”活用在各个领域中。
于是,就有了一些“聪明”的已婚男女,在婚姻之外,同其他的异性朋友保持着浓厚的感情。比夫妻之情少一点,比知己之情还多一点,同时又遵循“刺猬效应”的原则。他们就这样不远不近、不咸不淡的处着特殊形式的婚外情——不落人话柄,不落入俗套,不碍人生活,不求回报的付出。难道“刺猬效应”也可以这么清新脱俗地被适用于婚外情么?
大错特错了!不见得是经典,都可以被人这么腾来挪去的使用。它也不喜欢被别人偷换概念的界定。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原则和处世之道。就算同一领域之下,还有诸多的细分范围。差之毫厘之事,缪以千里并不少见。所有的原则都应该是建立在正确的大前提和基础上才有意义。
“经典”不为错误找借口,更不可能为错误买单!
婚外情是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原罪”的。它的“出生”,就是婚姻情感错误与悖逆的产物。在错误命题上的不断解答和证明,哪怕套用再多的公理和定理去佐证,也没有意义。公理是人类无需证明的智慧结晶,定理是在正确的方向上推导出的硕果。即便二者结合,依然无法改变原命题错误的事实。
错误的出发点,错误的路线,错误的落脚点,永远就只有错误的结果和归宿。婚外情就是这样三方向错误的结合。“刺猬效应”在其身上又岂能适用呢?这辈子,没可能的。人际关系交往中,再怎么控制两人之间的距离,也无法阻止婚外情中,男女能接近的程度,无论这二人如何试图保持刻意的距离。
地铁上嘈杂的人群中,谁多看谁一眼都是正常的,但不会产生感情。这点不说,大家也都清楚,更无需防范。但是,如果对面有一个异性,一天见到,三天见到,三百六十五天天天见到,一千零九十五天天天见到,情况又大不相同了。
哪怕是之前毫无关系的一对人,都能被这超越临界的细微情感,不断累积所感动和带动,不自觉地接近到一处。接下去的事,谁都不好说了。当事二人也不能控制了——因为火候到了。
不熟悉的一对地铁过客,长此以往,尚且如此。那么,挂名遵守“刺猬效应”的,一对已然熟悉万分的异性朋友之间,那个临界点其实早就薄如蝉翼了。
刺猬有刺,害怕伤痛,无法相互靠近取暖,这是动物的天性。但人毕竟是人,和刺猬终须有别。人类的情感也迥然不同于动物,就算不远不近处着,处久了,感情也会积聚到一个爆发点。
一旦大爆发,情感可能就战胜了理智。那时,一定会脱下带“刺”的外衣,自然而然地做到刺猬无法做到之事。“抱团取暖”只能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和板上钉钉之事了。
所以,两性交往中,婚外情的刺猬效应来自欺欺人了。婚外情下,所有教人如何相处的处世法则都是不适用的。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