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直播公司主播李某在工作之余另注册私人账号,开展直播,但直播内容与公司运营的账号存在高度重合。公司在李某辞职后向其追讨私人账号及营业款,未获得法院支持。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例。
据了解,该直播公司通过员工实名认证注册了多个短视频平台账号,并将账号绑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交由员工从事该短视频平台直播活动,并要求员工定期汇报直播数据。该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上班时段为9时30分到18时30分,具体工作时间依岗位特性而定。
李某的岗位为直播间主播。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利用其父亲手机号实名认证注册了一个短视频平台账号,绑定的收款账户为李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以及微信账户。利用此账号,李某于每日下班后开展直播活动,时间通常为21:00到次日0时,直播内容与其工作内容高度重合,并产生了一定数额的营业款。但是,李某从未向公司汇报过相关直播数据。
后李某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及离职补偿。公司随后提起仲裁反请求,主张对李某私人账号及营业款的所有权,并获得仲裁庭支持。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虚拟账号兼具人身性、财产性特征,在确定归属时,尤其要关注其人身属性的一面,尽量维持原注册人使用账号的权利,审慎变更账号归属,避免出现与平台协议及国家对实名认证监管的规定发生冲突。在劳资双方的权属争端中,应结合账号注册、使用情况,根据劳资双方对于网络虚拟账号使用的密切程度,合理判定其归属。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讼争账号系以李某父亲的名义实名认证,绑定的收款账户也并非直播公司所有,直播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取得账号注册人的使用许可,故其主张该账号所有权并要求李某返还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关于营业款是否应返还的争议,法院认为,该账号直播绝大部分在李某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产生的营业款不足以证明是执行公司职务行为产生的收入,故直播公司主张返还营业款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也指出,该账号直播内容与直播公司运营的账号直播内容存在高度重合,李某在入职直播公司之后经营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直播业务,涉嫌违反其签订的入职承诺的相关约定。但是,因直播公司在仲裁之时,并未主张李某利用讼争短视频平台账号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造成的损失,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失,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直播公司可另行依法主张。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4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