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王先生停车后,其车内乘客李女士开启右后车门下车,将骑自行车的赵女士撞倒,造成赵女士受伤。赵女士将司机王先生、乘客李女士、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赵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1万元;出租车公司赔偿赵女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4万元,李女士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赵女士诉称,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王先生为主要责任,乘客李女士为次要责任,其为无责。其因事故右胫骨上端骨折、右腓骨干骨折,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出租车司机王先生辩称,事发时在堵车,在没有靠边停车的情况下,乘客李女士自愿下车,且其提示了后方有车。
被告李女士辩称,事发当日因堵车,司机让其先下车,事故后交警测量车辆距离道路边缘95厘米,但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应不得超过30厘米。且事发路段有禁停标识。作为具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司机,未对其下车尽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下车开门时,查看了后方,并未看见有车辆通行,不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被告出租车公司辩称,认可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应依法认定。事发时王先生在职务运营过程中。如有超出保险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责任,按照公司规定,由公司和王先生共同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无拒赔事由。赔偿费用应依法认定。
审理中,赵女士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海淀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女士致残等级为九级,致残率为20%;建议其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先生有驾驶小型轿车临时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李女士乘坐小型轿车开关车门妨碍自行车通行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赵女士无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认定王先生为主要责任,李女士为次要责任,赵女士为无责任。车辆驾驶人王先生违章停车与乘车人李女士开车门未尽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事发时王先生在出租运营过程中,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车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应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若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出租车公司和李女士连带赔偿。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均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本案中,司机王先生违章停车,乘客李女士开车门未尽注意义务,二者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乘客李女士应与司机王先生对赵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乘车出行本是为生活提供便利,却因各方一时疏忽造成事故。法官在此提醒,司机在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应紧靠道路边缘;乘客下车时应谨慎查看车后方情况,可采取“荷式开门法”,用离车门最远的手去开车门,强迫自己扭动身体向后看;路人经过路边停置车辆时,亦应仔细观察车辆情况,避免“开门杀”。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3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