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2009年刘某母亲与唐某某再婚,刘某由其母与唐某某共同抚养长大。在刘某上大学期间,唐某某共支付其生活费35200元。2021年12月刘某母亲与唐某某离婚后,唐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返还大学期间生活费。万州法院认定唐某某为刘某支付的生活费系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不享有可撤销该赠与之权利,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继父离婚后要求继子返还3万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http://www.ztwang.com/news/110167.html